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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烟花爆竹 东营受烟花影响

时间:2024-04-07 01:48:4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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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烟花爆竹 东营受烟花影响

2022东营春节烟花爆竹燃放通知东营烟花爆竹燃放规定2021

关于做好烟花爆竹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工作的紧急通知:

为更好的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火灾安全隐患,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参照周边省市对烟花爆竹的管控规定,决定自1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在全市范围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截图来源:东营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

燃放烟花爆竹五大危害:

1、空气污染

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和各种金属氧化物的粉尘,其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是刺激性和腐蚀性极强的酸性氧化物。

大量燃放时,如果适逢无风或低气压的天气,有害气体一时无法飘散,就会强烈地刺激人的呼吸道,使人咳嗽,引起气管炎等呼吸系统疾病。

2、噪音污染

燃放鞭炮所发出的噪音对我们的生理和心理都有很大的影响。它不仅会损害我们的听力,还会损害人的心血管系统。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巨大噪音,使老人难以安睡,病人胆战心惊,学生、婴幼儿无法静心学习、休息。许多时候,燃放时发出的突然巨响使行人受到惊吓,引发交通意外。

3、容易引起火灾和伤人事故

特别是在城区,建筑越来越高,人口相对密集,高空烟花等的燃放极易引发火灾,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浪费资源

把宝贵的资源纸张、化工原料都燃放掉,使大街小巷满地狼藉,严重影响城市的整体形象。

5、人力负担

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大量垃圾,给环卫工人带来了严重的负担。

山东鞭炮燃放有哪些规定?

2022年,山东省内各地市关于烟花爆竹的禁放规定各有不同。以下是部分城市的具体规定:

1. 潍坊、临沂、滨州、日照、聊城、泰安、德州、菏泽、枣庄、淄博临淄区等地实施全域禁燃、禁放、禁售。

2. 青岛、烟台、威海、济宁等地实施禁放区禁止烟火爆竹。

3. 聊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通知,自2022年1月7日起至3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4. 潍坊市政府根据上级政策要求,自2022年1月7日起至3月31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并停止烟花爆竹运输审批,成立专职禁放巡查队伍。

5. 泰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通知,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3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6. 德州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通知,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3月13日,在全市范围内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7. 滨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紧急通知,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3月31日止,在全市范围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8. 菏泽市自2022年1月30日起至3月15日止(农历腊月二十八日至农历二月十三日),全区域禁燃禁放。

9. 枣庄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通知,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2月20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10. 日照市发布通告,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3月31日止,在全市范围内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11. 东营市决定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在全市范围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以上规定旨在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和城乡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各限制燃放区域内,具体禁燃时间可能有所不同。

东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办法(东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东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降低噪声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中心城区东至东六路、南至南二路、西至西五路、北至德州路以内区域;

河口区东至海昌路、南至河庆路、西至滨四路、北至河滨路以内区域;

垦利区东至东三路、南至同兴路、西至利河路以西1000米、北至黄河大坝以内区域;

广饶县、利津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

根据城市发展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可适时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界限,并向社会公布。

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允许在上述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本市下列地点,全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公园、风景区、林地等重点防火区;

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过街天桥、立交桥、高架路等桥梁隧道部位;

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在建建筑工地施工区域;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厂区,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设施安全保护区;

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公共娱乐场所、文化体育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四条高考、中考期间以及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每日二十三时至次日五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不受上述限燃时间段限制。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应急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教育、民政、财政、住房城建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气象、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幼儿园、学校以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幼儿、学生、未成年人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单位或者本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和引导本单位人员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指定用于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地点。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对违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地下管网、窨井等部位投射、抛掷;

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对准和指向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

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烟花爆竹产品的《燃放说明书》要求,保持与周边人员、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第十二条遇重大节庆或特殊情况,确需在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许可后,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燃放。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十三条违反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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