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合作社成员怎么退出 养殖合作社成员的坏处
时间:2023-09-10 13:05:30 浏览量:
合作社因成员想退出,要走什么程序
《》第十九条对于合作社成员退社的时间、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主要明确如下内容:
1.退社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成员资格终止时间。提出退社的成员的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自动终止。
3.合作社成员退社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声明即可,无须批准。
扩展资料
为保证资格终止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扒厅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森茄的规定向其返还。同时,也为了保护仍然留在合作社中的成员的权益,资格终止的成员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签订合同,进行交易,是成员的一项重要义务。根据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合作社和退社成员双方均应当继续履行。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另有规定春春隐的,或者退社成员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
合作社退出人员需要办理什么
合作社成员退出需要的手续:退社成员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然后,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且退社后,应当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一、合作社成员退社的时间、程序等问题的规定
1、退社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闷辩;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成员资格终止时间。提出退社的成员的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自动终止。
3、合作社成员退社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声明即可,无须批准。
二、尊重农民意愿,允许做出退股处理声明或章程规定
农民成员以土地经营权为出资形式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质上就是让渡其土地经营权而取得股权,土地经营权转移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下,合作社可以进行处分,如再次流转或抵押贷款等。即农户以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合作社出资,应当视为其已经承诺将该土地经营权的处分权能转移于合作社。
然而,当以土地经营权出资入股的农民成员申请退社时,如果直接返还其土地经营权,会使合作社的经营计划被打乱,整体利益受到损害;如果不允许,又违反了“退社自由”原则。因此,为了确保退社过程中合作社与成员双方利益均得到有效保护,笔者认为,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人合性”特征为基础,应尊重启罩局农民意愿,允许农民成员入社时做出退社时退还土地经营权的声明,并在合作社登记时注明土地经营权出资及退出处理情况。另外,农民成员以土地经营权出资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申请退社时的土地经营权的处理也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加以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权利人具有相应的支配权,在流转时所分离出来的土地经营权,权利人也有占有、使用及部分收益、处置的权能,理应属于私权范畴。因此,由章程确定入股成员退社时的土地经营权处置也是尊重私权自治的表现。也就是说,当农民成员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后请求退社的,对入股的土地经营权的处置,应遵循农民成员入股声明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
三、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退出的财务处理制度
如果农民成员入社时并未做出退社时退还土地经营权的声明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也未规定或规定不明,农民成员申请退社的,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成员退社规定,即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以土地经营权入股作价的出资额,而不退还土地经营权,除非退社成员能够证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损害了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退社成员请求退还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允许。否则,从维护合作社经营预期及其整体利益考虑,不予退还入股的土地经营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二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六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悄让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农村合作社人员退出怎么申请
1.退社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成员资格终止时间。提出退社的成员的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自动终止。
3.合作社成员退社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声明即可,无须批准。
1、农村合作社的定义与用途:
(1)农村合作社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初,主要是为了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农村范围内,将农民各自所拥有的生产资料(土地、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所有的农民一起进行集体劳动,各司其职,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2)农村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农产品的销售、加工、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
2、农村合作社的发展过程
(1)合作化时期:从初级社往高级社发展,此时的农民对于社会主义改造的热情较高,生产积极,合作社对于经营管理的自主性较强。
(2)人民公社时期:包括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三级,其中以生产队为基础,实行政社合一,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利益,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发展规律。
(3)经济合作社时期:撤销人民公社,将原来的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变更为乡、村民小组,后续为了适应生产队的经济职能,又更名为经济合作社。
农村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不是单纯的资本联合,而是农民的劳动联合。农村合作社虽然是一种经济组织,但主要以服务组织成员为宗旨,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参加农村合作社的农民也不是为了通过合作社来获得利润,而是为了获得农村合作社所提供的的帮助以及相关技术。
农村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来进行返还。一般情况下,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下的部分可以依法以分红的方式,按照成员在合作社财产中相应的比例分配给成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凯旁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核亩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改孙森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
成员的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在实施前款规定时,应当为该成员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
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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